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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行验收公示

文章来源:锦诚环保编辑部 人气:370发表时间:2023-03-09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23年3月9日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组成(名单附后)。  本次自行验收为项目的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物验收。现场查阅并核实了本项目建设运营期环保工作落实情况。经认真研究讨论形成检查意见,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仙龙街29号(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东经113°58'30.895",北纬22°55'36.761")。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1200m2,主要从事卫星接收器(高频头)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卫星接收器(高频头)136万个

 

二、验收检测结果

广东四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监测报告编号:SF22120425监测数据达标。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大朗松山湖南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

2、废气

注塑工序、组装、测试工序:项目注塑工序、组装、测试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注塑机、点胶机的产污口处做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区外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拌料工序、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组装、测试工序使用胶水时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音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东莞市振裕实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公示日期: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28日

举报电话:0769-82223970

环保投诉电话:0769-82223970

公示地点:http://www.jchb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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