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陈艳)6月30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近日陕西省出台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